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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树清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树清,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0年3月3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2年;2009年8月8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树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树清于2015年5月6日以100元的价格将重约0.3克的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倪某和钟某某,并容留倪、钟二人在其家中吸食。同日,以500元的价格将重约2克的冰毒和2颗麻古贩卖给陆某某和刘某。尔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梁树清,并查获疑似冰毒白色颗粒12.84克、红、绿色麻古3.54克。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树清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贩卖毒品数量十克以上,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树清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只卖了二克余,并没贩卖毒品十克以上。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树清在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418号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重约0.3克的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倪某和钟某某,并容留倪、钟二人在其家中吸食。2015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树清在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将重约2克的冰毒和2颗麻古贩卖给陆某某和刘某。尔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梁树清,并查获疑似冰毒白色颗粒12.84克、红、绿色麻古3.54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绿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树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树清的供述,证人倪某、刘某、陆某某、钟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毒品称量记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指认毒品称量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树清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树清以贩养吸二次贩卖毒品后被挡获,公安人员同时查获其所有的冰毒12.84克、麻古3.54克,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的情节予以酌情处理,对被告人梁树清辩解只贩卖二克余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树清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树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树清的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志芳人民陪审员  黄维娜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廖世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