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莲新与徐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莲新,徐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245号申请执行人赵莲新。被执行人徐形。申请执行人赵莲新与被执行人徐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莲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形偿付申请执行人赵莲新借款本金70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6.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徐形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徐形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号马自达牌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裁定对该车辆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2015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赵莲新与被执行人徐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徐形偿付申请执行人赵莲新700**元,该款自2015年9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最后一期案款1000元;2、被执行人徐形若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莲新自愿放弃余款;若被执行人徐形逾期,申请执行人赵莲新有权按原判决文书确定的金额(扣除已履行的款项)申请恢复执行;3、在案款履行完毕前,法院继续保持对被执行人徐形所有的牌号为浙C×××××号马自达牌机动车的查封;4、本案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共计1725元,由被执行人徐形负担。同时,案外人戴谢瑞向本院出具保证书,自愿为申请执行人赵莲新与被执行人徐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执行担保,若被执行人徐形未按期向申请执行人赵莲新支付案款的,担保人戴谢瑞自愿代为支付,担保人未尽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同意由本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戴谢瑞的财产,以偿还本案的案款。同日,徐形向赵莲新支付第一期案款3000元,因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赵莲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届,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2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