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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钱翠荣与杨新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翠荣,杨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钱翠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新文,男,回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新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513元,利息9719.72元,诉讼费用253.8元。本案申请标的21486.5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486.52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2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新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呼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夏 翔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