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勇与金明、肖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金明,肖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21号原告陈勇,男,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金明,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肖云红,女,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金明、肖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金明、肖云红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