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诉被告仲建隆、赵彦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仲建隆,赵彦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张莉。被告仲建隆。被告赵彦军。原告张莉诉被告仲建隆、赵彦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莉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62元,由原告张莉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