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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亮与杨自广民间借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杨自广,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陈亮和杨自广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延期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