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大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娟,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万祥,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王大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威远县。原告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慈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大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原、被告签订生意通POS机的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3,900元的货物,被告仅付款1,800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100元,合同约定20%的违约金780元及催款损失6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合同书,送货单。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原告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辉签订生意通POS机及相关材料的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价款3,8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1,900元,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余款,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即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年11月23日将货物送交被告,并增加收银纸100元。被告付��1,800元后未再付款,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但所主张损失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00元,违约金760元;二、驳回原告自贡市迈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25元,由被告王大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