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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东街。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再兴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尤立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