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安云诉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云,王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409号原告王安云,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建东,男,52岁,汉族,现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云与被告王建东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云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