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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同桂与被告薛贵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桂,薛贵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261号原告:赵同桂。被告:薛贵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同桂与被告薛贵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同桂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