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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窦爱国、窦新国、宋先领、张仰岭、侯景喜、葛春喜、苏本福、王玉金与王昌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窦爱国,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窦新国,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宋先领,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张仰岭,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侯景喜(侯京喜),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葛春喜(曾用名葛于伦),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苏本福,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王玉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昌元,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