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73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负责人徐一强,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家,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姝瑜,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树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嘉裕国际商务广场2号楼818室。负责人仲维隽,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勇强,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0元,减半收取79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陶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