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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邬锐辉、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邬锐辉,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9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分别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邬锐辉,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区旭日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97337-3。法定代表人: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邬锐辉、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已收到被告邬锐辉借款所购房产的他项权证,被告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担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解除的条件已成就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淑玲李小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