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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周荣与被执行人翁其霖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赖周荣,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翁其霖,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潭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其霖在所有银行的存款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仕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