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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9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某甲,文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某甲,文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9855号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55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5009807-8。法定代表人伍顺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文某甲,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文某乙,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某甲、文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本案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海兰云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寒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