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甄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