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元贵与文联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贵,文联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75号原告张元贵,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文联云,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贵与被告文联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元贵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元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元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