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青松与陈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松,陈国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43号原告孙青松。委托代理人钟先明(原告孙青松的妻子)。被告陈国平。本院审理原告孙青松诉被告陈国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青松负担。审判员 罗春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边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