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荣奎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奎,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张荣奎。委托理人:王俊,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葛文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张荣奎诉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了(2015)泰兴商破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本案被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5年1月23日,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