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辉与赵宇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赵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66—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赵宇红,女,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泉贸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辉与赵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宇红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宇红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