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赵某甲、赵某乙、新民市大柳屯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204号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对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新民市大柳屯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判决款项第六项“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残疾赔偿金147,732.20元(10,523.00元×20年×10%×70%)”更正为“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甲残疾赔偿金14,732.20元(10,523.00元×20年×10%×70%)”。审判��曹娜审 判 员 李玉志人民陪审员 马洪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