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滕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涂某某,外号“小米渣”,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屏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威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童跃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下旬至4月,被告人滕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密地村滕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开设赌场,以“斗牛牛”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2015年4月16日17时许,公安机关从四被告人开设的赌场内当场查获赃款现金人民币3,800元,并抓获被告人涂某某、叶某某,上述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滕某某、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他们开设赌场的事实。案发后,四被告人共计退回赃款46,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收据,证人刘某某、姚某某、张某乙、孙某某、黄某某、赖某某、张某丙、邹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滕某某、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伙同被告人涂某某、叶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营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滕某某、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涂某某、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退清了赃款,依法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涂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五、四被告人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渝代理审判员 王 涓人民陪审员 刘海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雪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