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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执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永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宝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强,呼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755号申请执行人贺永强,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延川县。被执行人呼宝林,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宜川县。贺永强申请执行呼宝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呼宝林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55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对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