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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宋传成诉孟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成,孟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宋传成,男,1959年2月2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孟晓娟,女,现年27岁,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传成诉被告孟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原告宋传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传成承担。审判员  杨钧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建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