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郭庆锐与刘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锐,刘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反诉被告)郭庆锐,男。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刘智,男。委托代理人冀胜勇,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庆锐与被告刘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被告刘智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反诉申请,要求反诉被告郭庆锐返还合伙资产4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锐于2015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刘智于次日以同样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庆锐及反诉原告刘智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系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锐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智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3.5元,由原告郭庆锐负担;反诉费3650元,由反诉原告刘智负担。审 判 长 何宪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