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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纪毓全、纪秋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纪毓全,纪秋丽,陈娟,栾春林,高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纪毓全。被执行人纪秋丽。被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栾春林。被执行人高全昌。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纪毓全、纪秋丽、陈娟、栾春林、高全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