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白玉华与朝克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华,朝克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894号原告白玉华,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沃海茹,女,1975年2月12日记出生,达斡尔族,某宾馆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系原告白玉华女儿)被告朝克查,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原告白玉华诉被告朝克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华委托代理人沃海茹、被告朝克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当庭放弃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朝克查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朝克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给付原告白玉华欠款7000元;二、原告白玉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朝克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靖-1-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创建时间:错误!未指定书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