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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57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诉讼费17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张某85元,原告张某自行承担85元。代理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