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连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因诈骗行为,于1989年9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警告处罚;因诈骗、绺窃行为,于1989年12月1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收容审查;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12月2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1993年6月18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诈骗行为,于2008年10月2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5)第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忠莹、代理检察员薛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6次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船营区和龙潭区等地,谎称能帮人找工作,以需要交押金或者服装费为由,诈骗张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5370元和金立牌手机一部。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金立牌手机现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诈骗所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未辩解。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6次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船营区和龙潭区等地,谎称能帮人找工作,以需要交押金或者服装费为由,诈骗张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5370元和手机两部。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金立牌手机现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诈骗所得金立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高铁利、吴某某、于某某、证人张春新、吕元明、宋连会在众多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宋某某及被告人宋某某辨认实施诈骗的地点及骗取的财物情况。2、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证实,金立牌手机发还被害人吴某某的情况。3、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金立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诈骗金立牌手机现价值人民币50元。4、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多次与被害人孙友付联系让其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辨认,该人称因在家里干农活过不来,民警让此案件中的证人张春新对被告人宋某某进行辨认。5、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收容审查通知书、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及(1993)宽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1998)宽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2009)宽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6、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被提起及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的情况。7、证人杨贵金证言证实,2015年4月13日8时许,我在昌邑区中兴小学门卫打更,来一个男的说他那缺个打更的,一个月2000元。我说我给你找个人,看我哥能干不,这个男的就进门卫了,我给我哥打电话,那个男的把电话接过去让他带700元钱押金,说不干再拿回去。9时许,我哥和嫂子过来了,他们在门卫里面谈,完事后我进屋那个男他们就走了,过了10分钟,我哥和嫂子回来了说那个男的借了2000元钱走了。8、证人刘淑芳证言证实,杨贵金是我丈夫,张某某是我大伯嫂子。当天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吉林市昌邑区的中兴小学,我和丈夫杨贵金在那打更,我从厕所回到打更室,看见一个男的坐在床上,我大伯哥杨贵库和我的嫂子张某某来了,那个男的对我哥和嫂子说:“你们来了,我领你俩到江城剧场上班的那个地方看看去。”那个男的和我的哥、嫂三人沿中兴街往南走了。10多分钟后,杨贵库和张某某就回来了,杨贵库说被那个男的骗了2000元钱。9、证人刘桂珍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我和我丈夫高铁利在吉林市人民医院,接到姐夫王世成的电话,说给高铁利找到一个打更的或。过有10分钟后,王世成和那个男子都到人民医院来了,那个男子说,那个活在江城剧场,得拿700元钱的保安服押金钱,我给我丈夫拿了700元钱,我和王世成就坐车回家了。我刚到家就接到我丈夫的电话,说被那个人骗了900元钱。10、证人王世成证言证实,2015年4月,高铁利的邻居李云福对我说,他给老高找个打更的活,我就给高铁利打电话说李云福有个朋友给介绍了个打更的活,我们一会到人民医院找你,我和那个介绍工作的男子打车到人民医院和高铁利见了面,介绍工作的男子说领他去看工作的地方,我和高铁利的媳妇打车就走了,我俩刚走不大会儿,高铁利给他媳妇打电话说得先交600元保安服装钱,高铁利的媳妇给高铁利700元钱。后来高铁利又给他媳妇打电话说那个人又管他要200元钱后打车走了。一共被骗了900元。11、证人李文福证言证实,2015年四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我在楼下碰到一个男的,八、九年前在哈达湾市场见过这个人。他问有有没有五六十岁的老头,有个打更的活,需要一个人。我就把他领到高铁利家了,高铁利在人民医院看病,他的连桥在家,他连桥就把骗子领到人民医院去了,后来听高铁利被那个骗子骗了900元钱。12、证人张春新证言证实,2015年5月一天早上8点左右,在孤店子镇政府对面,我在路边开铲车,这个男子走过来说认识我,让我帮忙找个打更的人,我就打电话把孙友付找来了,他俩进到屋里面谈。等到下午孙友付回来告诉我,说他被骗了3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13、证人吕元明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8时30分左右,我在吉林市船营区德胜小区一个车库里干活,那个男子过来说认识我,让我帮忙找个打更的,在船营房管所,一个月两千元,他姐夫是房管所的所长,我想了想说,那让我岳父去试试吧。我给我岳父打电话问他有打更的活能干不,要能干过来看看,带八百元钱,说是发服装的钱。这个男子就上儿童医院门口和我岳父见面了。当日11时左右,我接到我岳父电话说,好像是让人骗了,那个男子说交货款管他借了六百元钱。14、证人王忠宪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8时30分左右,在吉林市龙潭区吉林市粮油批发市场收发室门口,遇到一个男子,他说:“大哥,我媳妇让我来的,我媳妇是市场卖肉的,让你帮我找个打更的。”我说:“你媳妇是谁啊?”他说:“是市场卖肉的,我姐夫是房管所所长,让帮找个打更的。”我就给我连桥于某某说:“有个打更的活,一个月两千,先交七百元钱押金。”过了5分钟,我连桥就过来了,和那个男子走了。走了大约5分钟,我连桥给我打电话说:“他把钱拿走了,说她姨上货缺钱。”我知道肯定是被骗了。15、证人孙洪臣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早7点多,我父亲把一个男的,就是来骗钱的那个人领到我家了,这个男的说给要给我父亲找个打更的活,每个月给2000元钱,我父亲身体不好说不去,就把那个男子领到邻居一个姓臧的家里面去了,过了有五六分钟,一个女的(张某某)到我家来了,说她在吉林市被那个男的骗了2000元钱,我就去老臧家把那个男子抓了,他被张某某给抓住了。16、证人宋连会证言证实,我弟弟叫宋某某,57岁,他违法犯罪后就没有落户,他没有户籍和身份证号,我对我弟弟宋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认出了我弟弟宋某某。17、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5年4月13日8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高新北区张久村一社,我小叔子杨贵金说能给我丈夫找打更的活,我和丈夫杨贵库到他工作的昌邑区中兴小学门卫办公室,骗我的那个男子说有个房地产打更的活,押金700元。我们同意了,他领我和我丈夫到单位交押金,走到建设银行附近,他说他有点事,让我给他拿1000元钱,我拿了,他看我还有钱,又让我拿1000元,我又拿了,他说马上送钱给你拿过来,这时从延安路过来一台黑色轿车,骗我的男的就上车走了,钱也没给我。骗我钱的人到张久村去骗钱了,让我和爱人抓个正着。18、被害人杨贵库陈述,2015年4月13日8点多,我弟弟杨贵金打电话说能给我找打更的活,我和我媳妇张某某来到吉林市昌邑区中兴小学的门卫办公室,一进屋骗我的那个男子说:“有个人在房地产打更不干了,正好咱俩一个班,押金700元钱。”我们就同意了,我们三个人就走了,他领我们到单位交押金。走到建设银行附近,那个男的说:“我等个车,我小姨子有点事,你给我拿1000元钱。”我们就给他拿了1000元钱,他一看我又还有钱,就说:“你再给我拿1000元钱。”我们又给他拿1000元钱。他说:“我马上送钱给你拿过来。”这时从延安路过来一台黑色的轿车,那个男的就走了。19、被害人高铁利陈述,2015年4月24日9时许,在吉林市人民医院,我连桥王世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找一个打更的活,一个月2000元。我连桥和那个骗我钱的人就打车到人民医院门口和我见了面,那个骗子说:“你得先交600元的保安服装钱。”我当时兜里就200元钱,我爱人又给我拿了700元钱。骗我钱的人招来一辆出租车,说他媳妇在前面开超市急用钱,向我借钱,我一共给他拿了900元钱,他就打车走了。20、被害人孙友付陈述,2015年5月2日早上6点10分,我朋友曲国强给我打电话说张春新给我找个打更的活。我就到张春新家去了,院子里有个男的,说他姐夫是吉林市房产处的一把手,他在那打更已经6年了,现在那缺一个打更的,得拿900元服装费,我在家拿了370元放兜里了,接着我骑着电动车拖着那个骗子,在中东附近越山路上,到没红绿灯的道边把车停下来了,他说到他姐家把打更的事办了,我给他20元打车,他让我把350先给他,电话借给他,他就打车走了。我在原地等40分钟,他还没回来,我感觉自己被骗了。21、被害人孙振国陈述,2015年4月15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吉林市船营区儿童医院正门门口被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骗了。我是通过我姑爷吕元明认识的,吕元明告诉我给我找个活,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之后让我到儿童医院门口,我到儿童医院后我们聊了一会,他就说他要取货,管我借钱,我借给他600元钱之后这个人没回来。这个人给我找打更的工作,说他姐夫是房产局的局长,我寻思我求人家办事,就借给他了。2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5年5月3日7点30分,在吉林市龙潭区衡阳街1号我家食杂店,这时候进来个男的,他说:“给你找个工作看房打更在市房管所,给你2000元钱,现在就过去看看。”我就跟他走了,在江机中学后门他对我说:“我妹妹是卖肉的缺点钱上货,你兜里有多少钱?”我说:“我兜里有800元钱。”他说:“你先给我拿800元钱,你在原地等我,我10分钟以后回来。”我就给他800元钱。他说:“你把电话借给我,我给我妹妹打个电话。”我就把电话给他了,这时过来一台出租车他打车走了,没有回来,我知道被骗了。手机是金立牌的。2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5年3月8日上午8时,我接到我连桥给我打来的电话说:“我给你找个打更的活,一个月两千元钱,你过来一趟,我在江北粮库的门卫室等你,你带700元作为服装费。”10分钟后我就打车到粮库的门卫室了,见到那个骗我钱的人,我连桥给我拿了500元钱,我就跟那个人走了。走了有400米左右,那个人说:“我姨给我打电话着急上货用钱,你借我700元钱,一会我过来还你。”我就把钱借给他了,他就打车走了。我在原地等,那个人没有过来,我才知道我被人骗了。2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钱都被我吃饭、买东西花了。第一起是2015年4月末一天10时许,我到吉林市的一学校门卫处,看到较瘦的男的在里面,我就和他搭话,说我那缺个打更的,没他有没有人,他说他问问他哥干不干,我和他说让他哥带700元钱押金钱,他给他哥打电话了,过一个他哥和他嫂子来了,我和他们说去我单位看看的,我们三人由学校向南走出二、三十米远时,我和他俩说我朋友着急用钱,你俩先给我拿点,对方那个女的给我拿了一共2000元钱,我和他们说在原地等我,我一会给他们送钱回来,然后我就打车走了。我不做打更工作,不能给对方找工作,我拿钱时没想还回去。第二起是在龙潭区一个食杂店里,老板是个男的,我和这个男的说给他找个在房管所打更的工作,工资2000元,现在就带他看看。我们出了食杂店,我说我媳妇上货缺点钱,让他给我拿点,他给我800元,我又借他手机说用下,他把手机交给我了,我让他等我,我说一会回来给他送钱和手机,我就打车走了。手机在我身上揣着。第三起是在龙潭区一个厂子门卫室,里面有个男的,我进门卫室里和这个男的说我认识他,说我单位缺个打更的,工资2000元,让他帮我找个人,他给他连桥打电话,他连桥来了后我说需要700元押金,他给他连桥拿了700元,我说带他连桥去看看单位,起出一段距离后,我和他连桥说我有急事用钱让他拿点,对方给我拿了700元,我告诉对方等我回来给他钱,我就打车走了。第四起我在一个小区车库看到有个男的,我过去和他说我认识他,我说我在房管所打更,现在缺个打更的,工资2000元,让他帮我找人,他给他岳父打电话,我让他告诉他岳父带800元押金,我去儿童医院门口见到他岳父,我和他说带他看看单位,现在亲戚上货缺钱,让他给拿点,对方给了我600元钱,我让他等我一会给他送回来,我就打车走了。第五起在吉林市孤店子粮库边上,我看到一个男的,我上去和他搭话,说我缺个打更的,工资2000元,让他帮我找人。过了一会儿,来了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我说我姐夫是房管所一把手,他们那缺个打更的,着急用人,现在就去看看,需要900元服装费,他骑摩托车带我去他家,我看他拿了370元。然后他又骑车带我走了,到越山路,我和他说我有事先打车走了,他给了我20元打车,我又让他把兜里的350元钱给我,还向他借了手机,我让他等我,我就打车走了。手机是黑色直板,让我扔了。第六起在路边,我和一个男的搭话说我现在缺个打更的,让他帮我找人,他就给一个人打电话,并和我一起到吉林市人民医院,他给我介绍了个男的是他亲戚,我就和这个男的说我在房产处打更,现在缺个人,要是干的话需要900元服装费,然后我说带他去我单位看看。刚走出不远,我和他说我着急办事用钱,让他给我拿点,他把900元钱给我了,我让他等我一会给他钱,我就打车走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诈骗的金立牌手机被追缴并发还失主,本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有多次同类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所得财产,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文忠代理审判员 肖 鹤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