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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与常州亚祺轻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常州亚祺轻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126-2号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48号。法定代表人茆林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亚祺轻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东村。法定代表人杭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亚祺轻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4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无锡四方集团真空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