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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罪犯胡炳华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炳华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218号罪犯胡炳华,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大学文化,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合高新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炳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1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胡炳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胡炳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胡炳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胡炳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赃物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单位,罪犯胡炳华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胡炳华的陈述及证人郭辉证言证实,罪犯胡炳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舒城县司法局及舒城县司法局杭埠司法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胡炳华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胡炳华已经退出全部赃款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胡炳华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胡炳华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胡炳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炳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