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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建军诉被告郭亚红、苏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30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颜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