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康荣林与康照成、吴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荣林,康照成,吴秀丽,李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康荣林,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康照成,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吴秀丽,女,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文武,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荣林与被告康照成、吴秀丽、李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松、许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康荣林承担。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齐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