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赤壁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吕新国与徐华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新国,徐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吕新国,男。被执行人:徐华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新国与被执行人徐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鄂赤壁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赤民初字第0158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