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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395号欧阳XX与范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XX,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XX,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文盲,住道县XX组。被执行人范XX,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道县XX组。本院在执行(2015)道法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欧阳XX与范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XX已按调解内容自动履行其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