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优纳特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佳和塑胶手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优纳特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石家庄佳和塑胶手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石家庄市优纳特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马双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佳和塑胶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宋晓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优纳特机电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佳和塑胶手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优纳特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优纳特机电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石家庄市优纳特机电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