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卢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小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卢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狗,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6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2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狗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小狗到卢氏县城关镇行政路联通营业厅咨询办理宽带业务,后趁营业厅店员不备,将营业厅中部液晶电视上的索尼U盘拔掉装入自己的口袋,后被告人李小狗又转至该营业厅东侧,将玻璃展柜手机展示架上展销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李小狗盗窃的苹果5S手机价值为2804元,盗窃的U盘价值为25元,共计人民币2829元。另经庭审查明:1、被告人李小狗所盗的苹果手机、U盘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李小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且有卢氏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人梁某的证言、中国联通河南卢氏县行政路营业厅情况说明、卢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小狗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卢价认字(2015)第0053号关于对苹果5S手机、索尼U盘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的谅解书、被告人李小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史正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