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郭中圣、游龙珠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36号。负责人吴昌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跃明,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郭中圣,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游龙珠,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郭中圣、游龙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罗世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林晓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