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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郭中圣、游龙珠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36号。负责人吴昌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跃明,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郭中圣,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游龙珠,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告郭中圣、游龙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罗世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林晓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