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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指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指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责人:夏年炉。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维波。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志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破产,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指字第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