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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行初字第0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书敏诉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望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敏,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望行初字第00045-2号原告陈书敏,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北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武,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熊,男,汉族,1981年3月28日出生。系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宁浩,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系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第三人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1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湘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洁,女,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系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敏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湖南航天磁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陈书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书敏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宇审 判 员  杨术检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蔚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