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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8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包头南路近国顺东路处设摊贩卖淫秽光盘。其间被告人于某某去上厕所,让朋友陈某某代为照看摊位。陈某某以人民币25元的价格将摊位上的25张淫秽光盘出售给陆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嗣后,民警抓获上厕所返回的被告人于某某,并从其摊位上查获淫秽光盘145张。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案发地点、涉案光盘等照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出版物���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于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盘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应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