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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大兵与何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兵,何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张大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被告何立明,男,汉族,农民,住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兵与被告何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依法需要向被告何立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张大兵经本院通知交纳公告费,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大兵负担。审 判 长  李圆圆人民陪审员  冯先勇人民陪审员  曹兴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大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