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大兵与何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兵,何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张大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8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被告何立明,男,汉族,农民,住青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兵与被告何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依法需要向被告何立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张大兵经本院通知交纳公告费,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大兵负担。审 判 长 李圆圆人民陪审员 冯先勇人民陪审员 曹兴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大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