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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自力与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自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玉兴。委托代理人:徐静。上诉人吕自力因与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甬鄞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径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吕自力于2012年4月23日进入超霸公司工作,岗位为高配电工,属工程部。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月工资为1460元。吕自力实际工作除了高配电工外,还从事一些与空压机、除湿机相关的工作。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吕自力的工资收入为38380元,奖金收入为6530.20元,补贴收入为520元,加班收入为2421元。吕自力应从2013年4月23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自2013年4月23日至12月31日共253天,吕自力可享受年休假为10天;自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共120天,吕自力可享受年休假为4天。2013年、2014年超霸公司均未安排吕自力休年休假,超霸公司已按每年5天的标准支付吕自力2013年度和2014年共4天的年休假工资,且2013年度扣除加班工资后月平均工资为3338元。2014年4月30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吕自力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吕自力曾于2014年5月向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霸公司支付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28天加班工资11564元、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10天年休假工资6195元、无故克扣的2013年4月至9月的工资600元和2014年1月至4月的工资1333元、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1230元、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22天法定休假日工资8481元、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该委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甬高劳仲案字(2014)第89号仲裁裁决,裁决超霸公司支付吕自力季度奖333元,驳回了吕自力的其他仲裁请求。吕自力不服,于2014年7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甬鄞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吕自力季度奖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吕自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吕自力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自力再次向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甬高劳仲案字(2015)第49号仲裁裁决: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向吕自力支付2013年度和2014年度剩余10天年休假工资3069元;驳回吕自力的其他仲裁请求。吕自力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24日诉至原审法院。起诉称:自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吕自力在超霸公司从事高配电工岗位,实行四班三运转,其中2014年2、3月份,实行三班制,做四天休息二天,一天工作10小时,即超时工作。另外,超霸公司擅自增加吕自力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要求吕自力无证上岗,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吕自力因此而不愿再续签合同,超霸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且超霸公司既未让吕自力休年休假,也未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现要求依法判令超霸公司支付吕自力:1.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加班工资3338元÷21.75×30天×20%=”8”594元;2.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年休假工资3338元÷21.75×14天×30%=”6”445元;3.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合同期终止赔偿金4616元×2.5月×20%=”23”080元;超霸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加班费工资超霸公司已经支付,而合同到期后是吕自力自己不愿再续签劳动合同,超霸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而且,关于加班工资以及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金问题中院已有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关于年休假,其中4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超霸公司已经支付,剩余的10天年休假超霸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吕自力所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其中加班工资及劳动合同终止后赔偿金问题,已经经过仲裁、诉讼,且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吕自力对该两项诉请不服,认为原生效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故对吕自力的该两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处理。至于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超霸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的1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向吕自力支付2013年度和2014年度剩余10天年休假工资306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驳回吕自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原告吕自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欺骗法庭,伪造工资单。被上诉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无证上岗。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工资单原件和证人翟清国出庭质证。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工资单原件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超霸公司辩称:1.加班工资和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金在前一个案件中已经终审判决。2.未休年休假工资被上诉人同意按照一审判决支付。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载明的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诉人关于三项请求均已经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民初字第1286号案件中提出,而且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起诉及上诉理由中关于被上诉人提供虚假证据及证人翟(崔)清国证言虚假等均直接针对前述案件判决结果。上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并无不当。由于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二审也未提起上诉,故对此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陈士涛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