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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景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基,系凉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法定代表人张万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应按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凉人社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人社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志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