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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新忠与被告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忠,王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656号原告:姚新忠,男,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533号1-2-402室。委托代理人:李守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义,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安居小区18-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忠与被告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新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新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忠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65元,由原告姚新忠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姚新忠。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