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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卢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74号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程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晨光,男,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卢海霞,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农。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临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姚美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