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史文成与马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成,马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史文成,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博乐��顾里木图路111号。被执行人马洁,女,汉族,个体户,住博乐市帝龙花园。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成与被执行人马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0025元,未执行标的为100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洁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史文成发现被执行人马洁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克 加甫审判员 迪力木拉提审判员 帕 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才龙 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