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赖英与马丽霞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英,马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赖英,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马丽霞,女,汉族,现住库尔勒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赖英诉被告马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英诉称,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在诉讼过程中将一笔债权转移给原告,但在原告去尉犁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时,被告知被告马丽霞的委托书没有法律依据,从而拒绝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诉讼费12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赖英起诉的被告马丽霞住所地不明确,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63元,全额退还原告赖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