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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翟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