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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某与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姜某,农民。被告祁某甲,农民。原告姜某与被告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新然、被告祁百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9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27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祁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原、被告结婚五年来,被告一直对原告缺乏信任,大小事都不跟原告商量。被告一直不尊重原告父母,由于被告这一行为也加大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原、被告由于让原告母亲看孩子,2015年年初一起搬到原告娘家居住。2015年6月24日,原、被告又因琐事吵架,被告负气离开原告家与原告分局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完全破裂,同被告继续生活已无任何必要,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祁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我并没有对原告的父母不尊敬,原告的父亲对我很好,但是他在家不主事,我岳母在家主事。因原告父母迷信,之前为原告算过一次卦,原告还要走一步,这是导致今天这个局面的原因之一。我们是自由恋爱,但是在结婚前我岳母对我就看不上,至今意见很大。我和原告没有生过气,这次也不是生气,是因原告父母对我语言攻击我才回的家。结婚前原告经常去我家,原告对我的家庭状况都了解,我对此没有隐瞒。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农历9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27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祁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反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一子是原、被告双方感情的结晶。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矛盾,如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做好双方父母的疏导和媒介作用,相互包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代理审判员 冯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来源:百度“”